进口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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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果

作者: 时间:2013-01-08 点击量:7336 【打印】 【关闭】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

    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只有在名录内的国家及相应水果才可以入境。

水果进境时,必须符合以下检疫条件:

    1.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

    2.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3.以原包装进口,有明确的产地标记;

    4. 符合双边协议的其他要求。

    因此在和国外签订外贸合同前,进口商就应该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审批时间一般在20个工作日左右,审批时一并向检疫局提交租赁冷库存放的合同。只有在代理公司为客户取得进口水果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国内客户才可以与外方签订合同。

    备注:检疫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企业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可以查询。

报检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合同、发票、装箱单、运单等一般商贸单证;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4、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5、特殊情况还应提供官方签发的《农药残留证书》。

    注明:北京地区空运进口的鲜活产品(鱼、蟹、虾等水产品,水果,蔬菜等),必须要由在北京海关备案的鲜活报关公司来代理申报,其他公司是不能做的。

    进境水果报关流程同鲜活报关流程,经检疫后,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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