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羊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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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羊进出口

作者: 时间:2013-01-08 点击量:4178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由于输出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与地区的动物疫情比较复杂,在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传入动物疫情的风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险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备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

    因此,进口商在签订动物、动物产品进口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进口合同。

    其次,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输入活动物(如猪、马、牛、羊、狐狸、鸵鸟等种畜、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缺点是否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兽医与输出国的官方兽医共同制定检疫计划,挑选动物,进行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安排动物运输环节的防疫等。

代理进口活动物,主要的流程是:

    1.先确定国家允许从那些国家进口哪些动物?

    2.找隔离场,隔离场分国家指定隔离场和客户自己隔离场

    3.代办《隔离场使用证》

    4.代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安排国际运输

    6.快速报关、报检(正常情况下当天清关完毕)

    7.专车将活体动物配送至收货人隔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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