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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检中对各种物品的携带要求
作者: 时间:2013-03-18 点击量:8985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印刷品:
一)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超出上述规定数量,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但不属于下一条所述进口货物范畴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3)个人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4)人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美术品:
个人携带美术品进出境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予以放行,超量按货物申报。(参照美术品管理)
烟酒 :
一般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对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不满十六岁者不准带进烟酒。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往来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对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不满十六岁者不准带进烟酒。
中药材和中成药:
您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遗体,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1.旅客携带人体组织和器官进境的,一律没收。
2.旅客携带人体血液和血液制品进境,应向海关出具卫生部的批件或证书。
3.旅客申请办理尸体入境应主动、如实地向海关申报进口尸体的相关情况,包括尸体来源等,并提交有关进口证件。对属于殡葬遗体入境,应出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对海关查验可能为尸体的,无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海关一律验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 /出境许可证》放行。
外币现钞
1.一般旅客进境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2.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相海关书面申报.
3.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指15天内出入境超过一次)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相海关书面申报。
人民币现钞
监管要求:进境旅客每人每次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超过限额向海关申报。
黄金及其制品
1、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带进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2、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仍属自用、合理范围内,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的,海关凭以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登记数量、重量,不许携带出境。
文物:
入境,旅客携带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经进境地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申领文物出境许可证。
旅客复带文物出境时,应向海关出具文物出境审核机构钤盖的火漆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根据入境时的申报登记情况核放。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动植物及其产品:
宠物:
1、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
2、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海关接受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申报后,验明有关证书,并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进行隔离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旅客出境“截留检疫凭证”。检疫时间一律为30日。
3、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者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将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将有关犬,猫,暂时扣留。
濒危、珍贵动植物及其产品:
1、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境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
2、对旅客携带进境药用羚羊角,限50克,由旅客自行填报后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3、任何个人不得携带犀牛角,虎骨进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采访器材:
一,国外记者,国外常住新闻机构,国外常驻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国外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国宾团随行记者所用的采访器材,进境地海关凭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办理暂时进境手续。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外国短期来华采访记者携带器材暂时进境,如邀请单位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应提交邀请单位担保函,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如邀请单位不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或外国记者无邀请单位自行来华采访,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经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海关据以办理相关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或者出境时保证金返还结案手续。
二、港澳记者,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所用的采访器材进出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来内地采访大型会议、活动等或者内地单位邀请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省部级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港澳事务公室出具的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以及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或出境时办理保证金返回结案手续。
其他临时来内地采访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港澳记者采访证”、采访器材清单,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出境时办理保证金返回结案手续。
三、台湾记者
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当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保证函结案手续。
无线电收发设备,卫生电视接收设备
各国驻华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须书面向外交部申请,外交部征得国家无委办公室同意后予以批准。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外交部批准文件,由海关审核放行。
个人携运自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须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申领“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文件”海关凭批件放行。
禁止任何人携带、邮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器、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装置)入境。旅客携运此类设备进境并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限期由物品所有人退运出境,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个人携运,邮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进境未向海关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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