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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8号
作者: 时间:2013-03-11 点击量:4479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为贯彻执法统一性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规定,对进出口报关单中装货港/指运港栏目的填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报关单装货港栏目应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二、出口报关单指运港栏目应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三、装货港/指运港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不能仅填报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如在《港口航线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装货港/指运港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14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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